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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举报人的系统性保护

作者:    来源:市纪委审理室    添加日期:2014-12-26

当前,在中央高压反腐的态势下,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分子纷纷落马,但也有少数贪腐分子,作案小心谨慎、隐蔽性强,仅有的少数知情人或是共同作案人,或者害怕遭受报复,不愿出面举报,致使这部分相对狡猾的“老虎”、“苍蝇”能够长期潜伏,持续造成危害。相关人员仅在自身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或因种种原因与被举报人反目成仇时,才会出面举报,真正为维护党纪国法和社会正义挺身而出的寥寥无几,导致实名举报率和举报线索成案率持续处于较低水平。2013年,《中国青年报》曾作过一项“如果得知腐败信息,你会选择实名举报吗?”的调查。结果显示,由于担心遭到报复或者不公正待遇,只有15.8%的受访者表示会进行实名举报。可见,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为其消除举报贪腐分子的后顾之忧,进而营造出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有效手段和客观要求,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目前举报人保护工作存在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规章制度和具体的保护办法、操作流程、应急方案等,致使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人的保护工作无章可循,处于较为模糊的状态。

(二)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惩治规定较为完备,预防措施仅停留在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上,相对不完善。

(三)对“冷报复”行为认定存在困难,处理力度不够。尤其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如出面举报本单位领导或反映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很容易受到歧视、孤立、刁难、压制,甚至会累及举报人的亲属。

二、关于系统性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由全国人大整合现行举报人保护法律法规,统一制定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等执法执纪部门通用的《举报人保护法》,解决以往法规零散、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真正实现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应加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预防工作,对人身、财产受到威胁或者可能受到侵害的举报人及其家属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对高风险等级的,应当协调公安机关等部门为其提供相应的人身保护,必要时提供临时住所;对于举报当地主要领导的案件,举报人应有权申请更上一级的机关提供保护。

(三)在特定案件中,即便未发生泄密,举报人的身份也容易被猜测到,其工作生活也会受到影响,特别是当其在工作中处于弱势地位,更容易受到打压、报复。建议制定举报人岗位调整制度,必要时经严格审批手续可为举报人调整岗位、单位。

(四)为提高知情人实名举报的积极性,扩大真实可靠的线索来源,建议适当提高对举报人的奖励额度,并对奖励范围、条件、资金来源、标准、数额、程序进行细化,对有保密要求的举报人,严格按照保密程序处理。

(五)为提高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建议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对忽视举报人保护工作,导致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